原件呈 核 密704 謹按此案係拠(據)陳總長轉報奉 鈞批交吳秘書長核議,茲拠(據)呈復為上 查所稱報該員罪嫌尚無事實証明,台變既已結束,在此善後時期,似可准為所擬,不予深究,以免多生枝節。當否?謹 批示 方二、廿四、
軍務局前辦曾有類似案件此案予君抄知軍務局乞局長鑒核務辦 職六.廿五.